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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法跳过中介私下买房是否可行,跳单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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跳单,字面上可以理解为跳过订单,带有违约性质,可以说是越过原约定的中间方,享受其中间服务后却不履行约定,与确定交易方直接签订合同。跳单也叫跳中介,最常出现在房产行业,在客户通过中介租房、买房时的一种失信行为,作为中介履行促进双方合作的义务,提供了资源消息服务,但客户为了避免支付这种服务的费用,在确定买卖对象后,私自跳过中介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。

但关于这种“跳单”行为,各种说法不一,作为客户方,有人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不满意选择跳单,但也有人就是图省钱、不清楚风险性选择跳单;而作为服务方的中介,面对着这种跳单现象,就相当于自己提供了相应服务却得不到回报,从而造成损失。

中介人利用自身资源、人脉、信息来给予资源交换,这也是一种提供服务的方式,中介人这种服务来换取报酬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,作为付出劳动服务一方的人,对于他们的劳动合法权益,法律也将保护,而在《民法典》当中的规定也是提到了中介的这种“跳单”行为,对其进行法律法规上的约束。

那“跳单”违法吗?究竟只是双方失信问题,还是涉及到违法。接下来,以女子跳过中介私下买房被中间方起诉的案例,来分析“跳单”违不违法这件事。

案例经过:

王女士想要出售购入价款为万元的别墅,因此与中介公司签订相应的《独家包销合同》,将别墅委托给中间公司交易,如果交易成功,中介费是成交价的1.5%,而王女士要求的交易价格是不低于万元,万元是扣除中介费后王女士的实际所得。

而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后,也是履行服务,通过资源消息,找到了需求方梁先生,梁先生看房之后,双方也是见面洽谈,这个过程中梁先生也与中介公司签订《居间服务协议书》,也是约定好中介服务费为梁先生成交价的1.5%。

但在后面的商讨过程中,梁先生出价调低至万元,双方对于价格产生争议,王女士不同意该调整,因此未在合同期限内达成交易。而且在合同期限结束前,中介公司也是询问过王女士与梁先生双方是否还要达成交易,但梁先生表示不再购买,而王女士在1月25日将别墅价格提高至不低于万元。

但令中介公司意想不到的是,原本说好不达成交易的两人,在合同期限结束后,双方立马达成交易合作,而且价格明显低于之前谈到的价格,1月26日双方就签订了买卖合同,交易价格仅万元,找到另一家中介公司,以支付1万元服务费,让工作人员协助过户,两人便很快完成了相关过户手续。

而该中介公司得知此情况之后,面对如此差入的价格,以及双方如此迅速的动作,认为王女士和梁先生属于跳单行为,要求二人支付23万元的中介费,法院最终认定二人构成“跳单”行为,支付11万元的服务费,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。

法律分析:

在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,是明确对“跳单”这种行为说不得,谈到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,享受利用到中介人这种服务带来的便利,服务包括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、服务行为,但却绕开中介人与对方直接签订合同,这种情况行为人需要向中介人支付相应的服务报酬。当构成“跳单”行为时,也是违反了法律法规。

法院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,是否构成“跳单”行为的:

第一,双方是否订立合同,作为中介人是否已经履行中介的服务,提供了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。

第二,在该案例当中,作为中介公司也是按照合约与其签订合同,也是履行了中介的职责,给交易双方搭建媒介,并且提供了双方达成交易合作的机会,因此中介公司满足了前提条件。

第三,在中介提供完服务后,委托人是否利用该服务,与交易对象订立合同。

在中介公司给王女士和梁先生提供完服务之后,在合同期限结束不足一个月后,两人因为通过中介拥有单独交易机会,最终以低于中介所谈价格与对方私下订立合同,并且马上进行了过户手续,在法院提出要查看双方交易流水时,双方却又拒绝提供,面对这种异常的交易行为,很难证明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私下交易的其他行为。

而根据市场中介费的标准,王女士和梁先生找到其他中介公司仅支付1万中介费的行为,也是存在着异常,因此法院最终判定王女士和梁先生构成“跳单”行为。

律师说法:

说到底,要认定“跳单”,最重要的就是看有没有提供中介服务,该中介服务是否促进了合同的签订。显然该案当中中介公司提供了服务,也促进了合同签订。

但还存在一种现象,就是委托人认为该中介服务不好、中介费不合理,因此想要找其他中介方看房,也只需支付更少的中间费。例如张三在被中介带着看房后,嫌贵找了另外的中介,最后以更低的中介费成交。那这种情况属不属于“跳单”呢?

这种情况其实是属于诚信问题,并不构成“跳单”行为。这种情况是因为法律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,当张三看的房属于多家中介公司共享的房源时,张三有权利做出选择,如果在资源共享的情况下,强制要求消费者使用某家的服务时,显然是有违市场竞争。

因此消费者有选择权利,但同时消费者也有履行合约义务的责任。

(《普法:跳过中介私下买房是否可行,“跳单”的相关法律问题》人名均为化名,标题和图片来源网络,仅配合叙事。尊重原创,请勿抄袭、转载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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